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 印發《關于推進產業園區創新創業人才引育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
印發《關于推進產業園區創新創業人才引育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蚌發〔20214

各縣、區黨委,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現將《關于推進產業園區創新創業人才引育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21219

 

關于推進產業園區創新創業人才引育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蚌埠市委關于打造三地一區兩中心實現五個更加的指導意見》,落實“511”人才工程部署,引育各類人才在蚌創新創業,提升全市開發園區、產業集聚區和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蚌埠片區(以下簡稱產業園區)人才發展水平,加速推動全市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實施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團隊)集聚計劃、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產業振興人才引育計劃。計劃5年內新引進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團隊)50,培育創新型企業家300,引育產業振興人才2000名。

第三條 人才引育對象范圍包括:在蚌創新創業,在推進我市硅基新材料、生物基新材料、新能源、5G通訊、數字經濟、高端裝備制造、現代醫藥和各縣(區)首位產業、主導產業等重點領域以及全市高新技術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發展中,能夠發揮重要促進作用的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團隊)、創新型企業家、產業振興人才、高素質技能人才。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產業園區、重點產業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名單,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各縣區、有關部門及行業協會等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名單由市科技局認定。

第二章 引育對象條件和支持政策

第五條 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團隊)集聚計劃

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是指符合我市重點產業領域發展方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國際先進或國內一流水平科技成果,對全市重點產業加快發展具有重大影響、能夠填補產業空白、短板或提升產業層次,落戶蚌埠創業的科技領軍人才(團隊)??萍紕摌I領軍人才(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且其技術成果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市場潛力良好,原則上18個月內能夠轉化為產品。

(二)有自主創業或領銜創新經驗,科技創業領軍人才一般應在國內外大型企業擔任管理職位3年以上,或具有5年以上國內外大中型企業、高校、科研機構中層以上關鍵崗位工作經歷,熟悉相關領域產業狀況和發展趨勢。

(三)創辦的科技型企業,領軍人才或團隊投入企業的實繳貨幣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不含技術入股),且股權占比不少于20%。領軍人才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四)創辦企業落戶蚌埠后,領軍人才在蚌每年工作不少于6個月,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五)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核心成員)與創辦企業簽訂5年以上工作協議,所創辦企業須在蚌完成工商注冊手續。

對經評審獲得立項的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團隊),根據人才(團隊)技術實力、發展前景、投資規模、引領帶動作用等綜合評審情況,分三個檔次給予支持,簽訂相關協議后,由市、縣(區)政府性投資基金按1:1比例,分別給予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股權投資或債權支持。支持資金額度不超過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金,且不作為企業第一大股東。市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團隊入選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的,按本辦法給予的支持資金計入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政策規定的地市支持資金數額。特別重大項目可一事一議予以支持。市級支持資金參照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支持政策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條 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

創新型企業家,主要指我市重點產業領域中既懂科技又懂市場,在相關領域開創技術新路徑、商業新模式、產業新業態,對我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起到引領示范作用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創新型企業家一般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0,擁有市級以上人才榮譽,擔任高成長性的科技型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

(二)年銷售收入超2000萬元或年度納稅額超200萬元的企業高管。

(三)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主要負責人。

對創新型企業家開展高層次、系統化精準培訓,每年擇優遴選12批優秀企業家赴國(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進行專題研修、高級培訓,全面完成培訓任務,經考核合格,市財政給予培訓費全額資助。鼓勵重點企業依托國內外知名高校院所等先進教育資源,開展企業人才專業能力和科研水平提升培養。對重點企業選派研發類、技能類、管理類等緊缺人才赴國內外知名院校、研發機構進行專業能力和科研水平提升培訓,期間發生的學習培訓費用,市、縣(區)分別給予30%培訓費用補助,同一企業每年累計最多補貼不超過200萬元。擇優推薦部分創新型企業家擔任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

第七條 產業振興人才引育計劃

產業振興人才,指我市重點產業領域中新引進培育的全職高層次人才和新引進且首次在蚌就業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畢業生、技師及以上技能人才、中級及以上職稱專業技術人才等產業基礎人才。

(一)對重點產業企業新引進培育的高層次人才,給予安家補助,其中:兩院院士安家補助100萬元、國家級人才計劃專家或相應層次人才安家補助60萬元、省級人才計劃專家或相應層次人才安家補助40萬元,由市、縣(區)按1:1比例分別給予配套支持。安家補助在人才引進后三年內按2:3:5的比例分三次撥付到位,在蚌新購住房的,安家補助一次性發放到位。

(二)對重點產業企業新引進的產業基礎人才,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在我市繳納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由企業所在縣、區政府(管委會)通過政府平臺公司提供人才公寓,期限3,其中:博士、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應層次人才不高于90,碩士、高級技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應層次人才不高于70,本科生、技師、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相應層次人才不高于50㎡。

自行租住的,連續3年給予住房租賃補貼,其中博士、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應層次人才3.6萬元/,碩士、高級技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應層次人才2萬元/,本科生、技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應層次人才1.5萬元/年。

在我市未享受人才公寓、住房租賃補貼、安家補助,在蚌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其中:博士、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應層次人才20萬元,碩士、高級技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應層次人才8萬元,本科生、技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應層次人才5萬元。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可適當放寬。

(三)對重點產業企業通過項目合作從市外柔性引進的非本單位高層次人才,符合條件的按企業實付薪酬的30%給予企業一次性引才補貼,單個項目(人才)補貼不超過50萬元。

(四)對重點產業企業新引進在我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年薪20萬元以上高層次人才的,給予企業崗位補貼,3年按高層次人才實繳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等額補貼,2年減半。

第三章 配套扶持政策

第八條 投融資支持

(一)鼓勵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創辦的企業自主融資,對成功吸引經認定的社會風險投資,可由市、縣(區)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配套跟進投資。對同一企業最高按社會風險投資實際到位資金50%確定,市、縣(區)按1:1比例配套,合計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配套跟進投資支持資金按約定方式退出。優先受理人才創辦的企業利用新型政銀擔、稅融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方式進行融資。

(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團隊)創辦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市、縣(區)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可對其流動資金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融資擔保。擔保業務采用政銀擔合作方式,發生損失的,執行“4321”風險分擔機制。

(三)優先受理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創辦的企業申請科技保險費補貼、貸款貼息資助,按照有關規定,對單個企業當年度科技保險費補貼總額最高50萬元,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流動資金貸款利息,按銀行同期基準利率50%,給予不超過3年、每年最高100萬元的貸款貼息資助。

第九條 人才平臺建設支持

支持重點產業人才引育平臺建設,鼓勵創建青年創業園、留學人員創業園和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對成功獲批市級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補助;成功獲批省級和國家級的,按省和國家補助資金的1:1比例給予配套資助。

第十條 用房支持

(一)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團隊)創辦企業租用生產性標準廠房,從正式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時間起,由所在縣(區)前3年給予全額房租補貼,4年、第5年給予50%的房租補貼。

(二)新落戶的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團隊)由所在縣(區)提供不低于20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3年內免租金。

第十一條 人才公共服務

(一)一站式綜合服務。各縣(區)建立人才服務綠色通道,明確專人全程幫辦,實行全程跟蹤服務。各省級以上開發區或所在縣(區)設立人才一站式窗口,一窗受理、分工辦理、專員跟蹤,采取網上申報、遠程核準”“三證合一等措施,簡化辦事流程,縮短受理時間,降低創業成本。其他產業園區要明確人才服務專員,為各類人才提供政策咨詢、項目申報、融資對接、企業注冊、稅務、社會保險等業務辦理一攬子高效、便捷服務。

(二)人才一卡通服務。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引進人才列為珠城人才一卡通服務對象。通過珠城人才一卡通”APP掃碼可享受相應次數、時長免費游覽市內景區、體育健身、觀看電影、洗車、借閱圖書,享受我市高層次人才醫療服務接待中心綠色通道、協議價入住市內酒店等服務。

(三)出入境居留服務。外籍人才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規定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公安機關全程協助辦理。需長期居留的外籍華人、外國留學生、在蚌工作外國人可按規定申請簽發有效期15年的多次往返簽證或居留許可。

(四)子女入學服務。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協調相關縣(區)和部門積極幫助解決。

(五)人事服務。重點產業企業引進市外事業單位編制內高層次人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結合原工作崗位,可在市屬編制周轉池或有空編的事業單位入編。隨遷的高層次人才配偶由相應縣(區)予以積極協調解決。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 申報兌現一般實行企業組織申報、縣(區)審核兌現、市級結算補助的程序進行。具體要求以當年申報公告或通知為準。

第十三條 建立市產業園區人才引育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辦法重大事項部署安排,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市、縣(區)財政和政策主管部門要加大資金投入,并統籌利用好產業投資引導基金、政府性擔保資金和風險補償資金等相關資金,支持引入社會資本,完善資金管理辦法,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資金保障。

本辦法所需經費除已有規定的之外,由市、縣(區)按1:1的比例分擔,市級承擔部分按現有資金渠道或由人才專項資金支出。對新引進的創業領軍人才(團隊)項目,經評審立項、簽訂協議后,縣(區)政府性投資資金等應先按約定到位后,再申請市級支持。

第十五條 引才單位和人才同一事項符合多項補貼標準的,按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十六條 申報本辦法支持的人才(團隊)、企業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按約定完成項目目標任務。對弄虛作假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項目驗收、擅自中止項目的人才及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失信行為進行聯合懲戒,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的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才辦)、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統籌,其中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團隊)集聚計劃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創新型企業家培育計劃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產業振興人才引育計劃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各縣(區)和市直相關責任單位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確保任務落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關于推進產業園區創新創業人才引育工作實施辦法》任務分工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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